穆棱市图书馆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馆行为,确保公益文化服务宗旨与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穆棱市图书馆。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穆棱市长征路126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财政补助(全额拨款)。
第五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穆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单位的宗旨:保存、传承、传播人类文明成果和科学文化知识信息,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承担图书资料和数字文献的收集、整理和保存、借阅工作;开展“全民阅读”活动,不断提升市民文化素质;开展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并承担全市公共文化数字化平台及文化信息资源的建设与服务工作;实施总分馆制,开展分馆及图书流动站建设与服务;承担古籍整理、修复和研究利用工作;开展穆棱市图书馆学会的日常工作,促进地区图书馆专业理论及学术研究;拓展公益文化服务平台与空间,促进公民终身教育和文化休闲、娱乐。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八条 举办单位为穆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其权利为: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本单位第一届理事会;
(三)向本单位理事会委派相关理事;
(四)提名市图书馆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
(五)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六)监督本单位运行;
(七)审核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四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九条 本单位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5年。
第十条 理事会由15名理事组成,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
代表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图书馆、各乡镇文化站长组成。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提出本单位章程的修改意见;
(二)审定本单位规章管理制度;
(三)审议本单位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四)审定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五)审定本单位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六)审议本单位财务预算和决算;
(七)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八)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并对管理层工作进行考评;
(九)促进图书馆与政府、社会公众等的沟通;
(十)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举办单位审核同意;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办公室设在本单位业务管理办公室,由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经理事会会议予以认定,由理事长聘任,向理事会负责。理事会办公室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负责理事会的文件起草、资料收集、文件保管等日常事务;
(二)负责理事会会议的安排、会议纪要的撰写,并及时提供给所有理事;
负责理事会成员之间的联络。
第二节 理 事
第十三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只可以连选1任。
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馆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四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本馆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本馆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对管理层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图书馆章程或理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接受本单位邀请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擅自公开本单位涉密信息;
(五)不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单位牟取不当利益;
(六)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七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十八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由举办单位任免;常务副理事长1名,秘书长1名,由理事会提名,报举办单位批准。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四)执行理事会决议,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五)签署理事会重要文件;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常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常务副理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分别在第一季度和第四季度。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 经理事长、馆长或全部理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如遇重大突发情况,理事长应当立即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制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表决。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重大事项如下: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本单位战略规划、业务发展规划;
(三)审定本单位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审议本单位机构设置方案;
(五)审议本单位重大财务事项;
(六)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馆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应确保其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
(一)对涉及重大专业性的事项应咨询专家意见;
(二)对不清楚的事项应咨询相关管理人员;
(三)对涉及全体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按规定提请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审议。
第三十二条理事会决议经理事长签署后生效。所决议事项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根据本馆实际需要,经理事长或馆长同意,本馆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五章 管理层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管理层由馆长、党支部书记、副馆长、党支部副书记、工会主席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三十五条 管理层向理事会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业务管理;
(三)按要求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和财务决算,执行上级审定的经费预算,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
(四)拟定本单位基本管理制度草案;
(五)拟定本单位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草案;
(六)工作人员管理;
(七)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八)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馆长的产生方式可由举办单位提名推荐,经市委组织部门考核任命;副馆长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提名、考核,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党支部书记、党支部副书记根据党章有关规定,由上级党组织任免。
其他中层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根据《干部任用条例》有关规定公开竞聘产生,举办单位任命。
第三十七条 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 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理事会换届和法定代表人(馆长)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 图书馆章程;
(二) 图书馆发展规划、重大决策等事项;
(三) 图书馆年度计划,年度工作报告;
(四) 图书馆年度服务数据统计资料;
(五) 图书馆年度公共服务经费使用情况;
(六) 馆藏及读者服务信息;
(七) 理事会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八条涉及本章程主要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或多项条款修改的,采用章程整体性修改的方式;涉及本章程某项条款修改的,采用在原章程后附加相关说明的方式。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5年11月16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穆棱市图书馆理事会
理事长: 邰骞 穆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常务副理事长:高景军 穆棱市图书馆馆长
秘书长: 李彤艳 穆棱市图书馆副馆长
理事会成员: 曲红焰 穆棱市图书馆支部书记
王 荣 穆棱市图书馆 工作人员
王丽云 穆棱市图书馆 工作人员
李慧娴 街道文化站站长
许纪兵 八面通镇文化站站长
林青团 河西镇文化站站长
王 惠 福录乡文化站站长
孙佰良 马桥河镇文化站站长
张 波 下城子镇文化站站长
蒋凤贤 兴源镇文化站站长
王 威 穆棱镇文化站站长
李爱珍 共和乡文化站站长